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如下:
(1)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
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
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企业名称和住所;
②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④经营范围等。
(2)审查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
记,发经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给予书面答复,即发给企业登记驳回
通知书,说明理由。
(3)成立。企业是否具有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关键就看它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在领取
营业执照之前,个人独资企业还未合法成立。投资人不能以一个尚不存在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
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
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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