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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后,签合同千万注意这八个涉税点!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将由16%下调为13%。很多小微企业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对于新老政策交替期间的商业合同问题也很烦恼。还记得去年国家把增值税从17%降到16%,众多朋友反应他们的客户借机要求降价1%,从感觉上来说,似乎给客户下降1%是合理的,但从直觉上又觉得简单降价1%不太对。

感觉不对,有点乱,让小枫给大家捋一捋。

现在假设你的采购成本是100元,成交价是120元。

如果按17%增值税率:你的进项税是100*0.17=17元,出项缴税是120*0.17=20.4元,实际进项抵扣后,你的纳税额为:20.4-17=3.4元。实际利润为120-100-3.4=16.6元。

如果你不给客户降价,增值税为16%:则你的进项税是100*0.16=16元,出项税是120*0.16=19.2元,你的纳税额为:19.2-16=3.2元,实际利润为120-100-3.2=16.8元。

这意味着,如果你不给客户降价,少缴纳的0.2元税都归你了。

如果你给客户降价1%:则成交价是120*(1-1%)=118.8元。如果按16%增值税率,你的进项税是100*0.16=16元,出项缴税是118.8*0.16=19元,实际进项抵扣后,你的纳税额为:19-16=3元。实际利润为118.8-100-3=15.8元。

这比原来未降价未减税少赚了16.6-15.8=0.8元,利润减少了4.8%。

这不算不知道,算了吓一跳。不是说好降1%的吗?怎么利润一下降了4.8%?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细心的应该注意到:在你给客户降价的情况下,如果你的供应商没有给你同时降价,那么,你的利润将损失将近5%。所以,买卖有风险,降价需谨慎。

为了让企业更直观的了解新增值税实施会带来哪些影响,小枫总结了八个涉税点,大家在面对税率下降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留心以下内容:

注意点1: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

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是与定价也存在密切关系,通常也是谈判重要考虑事项,4月1日前后签订合同中,需要就增值税税率下调事项进行明确,避免引发纠纷,当然这种民事约定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注意点2: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点3:交易价款或报酬应含税。

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

注意点4: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必要时可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开票类型、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

注意点5: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合规抵扣凭证或者不合规,对受票方都会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可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注意点6: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

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注意点7:价外费用的定性。

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仅包括价款,还有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建议与价款没有关联的费用可以签订独立合同,避免被课税。

注意点8:注重三流一致,防范虚开风险。

三流一致,三证统一,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使得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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